女子跳河被救后举报施救者侵犯肖像权,法律怎么看?

2025-10-21 10:36:47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阅读量:

  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的高先生跳河救下一名女子。因为是第一次救人,高先生把获取到的路人拍摄的救援视频发到网上,本想着记录一下救援经历,传播正能量。但高先生等来的不是期望的赞许,而是视频发出后不久,该视频因“侵犯肖像权”被举报下架。由于举报必须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信息,因此高先生判定举报者正是被救者。

  10月19日,高先生将救人视频打码后重新发布,并表示其打马赛克重新发布视频的目的,就是想自证清白。在高先生看来,首版视频中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没有侵犯她的肖像权。高先生自述为了救人脚底划伤、丢失价值800余元的耳机。事情发展成这样,让人非常寒心。同时,高先生也明确表示,“将来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还是会选择去救人的”。

  这场善意的救助,引发了网友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的网友认为确实不应该发布救助的视频,不该通过牺牲他人的肖像权来获得感谢;也有网友觉得这是典型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被救助的女子不该计较,这样会贬损救助的价值。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高先生发布未打码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救助人的肖像权?救助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高先生公开发布未打码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救助人的肖像权?

  高先生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对被救者肖像权的侵犯,被救者依法有权要求删除。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核心是“可识别性”,而非“高清正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