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 为疫情防控助力

来源:新华网 2020-02-09 1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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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题: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 为疫情防控助力——专家解读《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新华社记者  王思北

  近期,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情的过程中,网上出现了多起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事件,给一些信息被公开人员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如何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为疫情防控助力?9日,新华社记者围绕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副组长洪延青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众心理影响下,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行为等,使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引发歧视性待遇,这些信息理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对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洪延青说,对于已经泄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等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碍。

  目前,各地疾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普遍开展调查工作,统计相关返乡、返工人员个人信息。App专项治理工作组专家何延哲认为,对返乡、返工人员信息的统计和利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根据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统计信息的过程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何延哲举例说,比如,在汇总存储环节,应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针对通知提出的“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洪延青表示,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能够让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同时,还有利于更好地分析掌握疫情传播规律,消除更多“盲区”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大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后可以形成人群聚集热点分布以及人群跨区域流动等信息,对疫情发展预测分析、医疗资源调度等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通过数据回溯分析,疾控机构等有关单位可以尽早发现疑似病患、密切接触者,即“接触追踪”,这有助于及时隔离、切断传染源。

  “疫情防控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是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有能力开展的。”洪延青还指出,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因此,除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明确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人群追踪等目的。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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