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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3月16日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已于2021年2月8日经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27日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印发,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政府副秘书长罗昭斌在发布新闻时表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农村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规的形式推进解决我省农村供水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云南农村供水事业迈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据介绍,截至2020年底,我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73.65万处,解决了3681.08万农村居民的吃水问题。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8.65万处,供水人口3560.67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96.7%;分散式供水工程65万处,共解决120.41万人的饮水问题,占农村供水人口的3.3%。但是,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水平角度来讲,我省仍然面临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持续发力、持续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投入不足,工程建设标准低;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保护机制尚需健全,一定程度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水质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存在差距等4个方面。
“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罗昭斌说。
记者注意到,《办法》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各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共38条。
《办法》首先明确了我省农村供水活动的公益属性。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适当适度的财政补贴。
农村供水工程是重要的水利工程、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办法》在明确我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我省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在我省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确认方面,《办法》明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同时,明确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依据《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防止供水水源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记者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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