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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7日开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省正式实施。
2014年,屠宰行业监管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决策部署,坚持肉牛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以来,云南省肉牛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全省牛存栏871.03万头、出栏345.24万头、牛肉产量42.01万吨,分别居全国第1、2、6名,出栏量由全国第7位上升到第2位,有力促进了肉牛屠宰行业发展。2021年,全省牛羊屠宰企业达到55家,屠宰加工能力达300万头只以上。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对牛羊屠宰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牛羊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牛羊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推动牛羊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印发了该《办法》。
建立牛羊屠宰全过程管理机制。《办法》规定,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牛羊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牛羊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牛羊产品进出屠宰场制度,如实记录出屠宰场牛羊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健全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牛羊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及牛羊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明确牛羊产品出屠宰场后管理要求。《办法》规定,运输牛羊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牛羊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已经流入市场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明确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其他内容。包括明确了集中屠宰的概念范围,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条件、牛羊屠宰检疫及其监管、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牛羊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及时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记者 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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