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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监测。
据了解,今年云南对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监测将按照监测标准、监测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
在监测标准方面,将分别对省级示范社标准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标准规定进行,其中省级示范社标准为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正常经营2年以上,如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6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省级示范用水组织标准,按照具备法人资格、规模较大、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转正常和管理成效明显5个方面执行。
监测程序,本次监测对象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命名2020年云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第一次监测合格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和用水示范组织名单的通报》评定及监测合格的832家省级示范社和1家省级用水示范组织。
涉及评定,将按照提交材料、县级审核、州(市)级审核等程序办理,其中对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州(市)在申报时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抵边村以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生态公益事业中贡献突出、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若有监测对象暂未满足相关条件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经县级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记者 张珂)
2024年02月28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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