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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昆明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7章30条,对缴存、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界定,《管理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业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律师、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等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等。
关于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完成实名认证,填报开户申请信息,在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即可进行账户设立。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的限制。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无条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3项政策红利。在缴存补贴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笔缴存资金每满12个月,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不享受缴存补贴,贷款结清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在租赁住房支持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租赁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租赁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享受减免押金、租金折扣优惠。在税额扣除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记者 冉光雯)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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