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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20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寻甸召开,会上宣布,《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计36条,内容涵盖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教育事业、民族干部培养、民生保障、经费保障、宣传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其中规定,每年3月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年3月第一周周日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日,将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大会,以总结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经验,反映民族地区发展成就,宣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据了解,《条例》是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成立40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单行条例,也是全省州市、县区第一部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寻甸县单行条例制定工作的空白。
法治是民族工作最鲜明的特征,也是保障和规范民族工作最有力的武器。据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寻甸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寻甸县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促进寻甸因地制宜地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推动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进步,为寻甸推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效、决胜全面小康,加快“依法治县”进程和实现跨越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 鲁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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