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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公示办法》《记录办法》)三项制度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据介绍,《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和一个附件构成。主要涉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以及实施步骤五大内容。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审核办法》,完善原有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照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公示办法》由总则、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23条构成,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及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
《公示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在事中和事后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和结果等信息。
《记录办法》由总则、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28条构成,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责任。
《记录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记录办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记录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等11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等22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有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表示,“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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