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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的《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8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施行后,昆明市2012年7月18日起实施的《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将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经过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未按照备案地点经营的停车场将被视为非法停车场,最高罚款5000元。
此外,新规还明确,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严禁设置停车泊位,距离公交站台、消防栓、急救站等应急设施30米以内的道路上禁止设置临时泊车位。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仲裁表示,新规对停车场和停车的非法乱象有较明显的针对性。他认为,新出台的《办法》与2012年的旧《办法》相比,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于小区公共路面,停车产生的收益,还有老百姓反映较多的停车位在道路上的设置,以及还涉及到配套的停车场的规划。
按他的理解,新的《办法》施行后,政府部门或者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变更停车场的规划,更好地保护了每个公民日常停车的需求,既满足了大家的需求,也有利于停车场管理公司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引人关注的是,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停车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同时,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此外,《办法》专设一章“智慧停车”提出,现有经营性停车场逐步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改造,满足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
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要求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记者 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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