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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同时,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予以整改。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新出台《办法》10月1日施行后,2015年9月26日发布执行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 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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