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列出加强金融服务民企交办清单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19-09-05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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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日前,《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正式出炉,并印发相关执行通知。

  任务交办清单共提出了五个方面的2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各项措施落实的具体责任单位。

  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积极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会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每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落实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建立健全支小再贷款投放、再贴现办理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优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对于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本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发放同类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对于再贴现支持的金融机构,其办理再贴现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要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每年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和定向降准资金释放量等量增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2021年),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民营企业上市。对符合奖补政策的上市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机制,积极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入股。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资本补充债券工具,通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打造“一部手机云企贷”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简化工作流程,以贷款满足率为重点,优化管理体制,率先解决农业企业贷款难问题,逐步向其他行业企业拓展。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开放有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及时全面将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构建涵盖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数据共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故意拖欠债务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金融失信黑名单,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或业务为纽带参与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在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尽早实现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细化明确支持行业和重点,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发展各类股权融资。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培育投资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创型企业支持,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力争2019年完成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体系。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增强实力。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驻滇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引导和支持驻滇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逐步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持续增长。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更灵活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对民营企业贷款基数大、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支机构,采取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

  落实和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驻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总行制定的有关尽职免责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

  完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督促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增强信贷投放供给的有效性

  确保公平开展授信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贷款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合同能效管理未来收益权、排污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至少提前1个月主动对接,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信贷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线上申请、审批、签约的全流程网络化操作,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挖掘数据深层次价值,让数据“多跑路”,让客户“少跑腿”。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开发设计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物流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便捷化、个性化、精细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金融服务可持续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有效防控信用风险。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建立纾困名单,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纳入纾困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组建纾困资金,支持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纾困资金,动员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对纳入纾困名单内企业面临暂时困难的,予以积极纾困帮扶。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帮扶民营企业化解风险。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分类采取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产品有市场、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保证利息正常支付情况下,不得简单抽贷、压贷、断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对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在平等自愿前提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发挥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作用,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开展专项清欠行动,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企业主动创造有利融资条件。民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依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契约精神,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把诚信文化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要加强自身财务约束,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要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防止过度举债、过度经营,陷入财务困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记者 孔垂炼)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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