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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16日上午,本报记者从《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实施办法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
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消防救援总队队长赵文生介绍,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修订出台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
实施办法共分20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构建了以层级划分为基础,“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体现了云南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云南特色。
赵文生表示,实施办法补齐了云南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度设计,针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清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问题,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
实施办法还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地见效。
事前约谈制度。约谈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前,对高风险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通过主动作为降低风险、预防事故,适用于三种情形: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
事后问责制度。问责是对事后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责任追究行为的惩戒,适用于三种情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减免责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从轻、减轻或免责的评价标准,明确了三种减免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失职追责制度。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记者 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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