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25日。
《通知》提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补助政策规定,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我省按照8:2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省级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具体是: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和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统筹地区各级财政要按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特困供养人员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按照每人9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同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精准掌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口底数,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医保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特殊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重点做好新生儿“落地即参保”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新生儿参保规定,通过统一部署的新生儿参保缴费系统模块,实现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线上方式“自主办”、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保障持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直接结算,实现参保缴费及时高效,待遇及时兑现。(记者 张红波)
2024年02月28日 15:26
2024年02月28日 15:23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