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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已过有效期限,不再执行。
新《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新《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可以由省发展改革委与其联合报送。
中央驻滇单位、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并附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州、市发展改革委所报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省属企业、中央驻滇企业可直接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附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新《办法》要求,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有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有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有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有承诺办结时限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需要留意的是,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记者 孔垂炼)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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