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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记者从《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据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意见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内容拓展、地情开发利用等符合云南实际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趋势,明确了地方志部门的基本职责、创新方向和工作价值。此外,《条例》还体现了鲜明的云南特色,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学术研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针对云南省方志人才缺乏、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条例提出加强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支持和指导。
《条例》共28条,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志工作的主体、内容、工作人员、编纂周期、验收程序、成果报备管理、经费来源,方志馆建设和方志馆职能,地方志书与年鉴的出版,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奖励、监督与惩戒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地方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将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与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 (记者 刘金山)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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