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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公布的《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自今年4月1日起,云南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即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细则》作为今后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推动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机制
《细则》包括总则、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附则等七章39条。
据介绍,相比云南省现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细则》建立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定期校核。提高供水负荷的核定标准,抑制城镇供水过度超前投资。建立了供水合理收益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供水事业。细化用水价格分类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明确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政策。强化对供水企业监管,要求供水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公开供水成本。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制定纳入管理范畴。
《细则》提出,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即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原则上每3年(与价格监管周期保持一致)对现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计量缴费周期,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度、季度、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具体增加用水基数由各地结合实际确
同时,明确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其中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细则》明确,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鼓励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供水企业接收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业主按分摊标准合理分摊。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记者 张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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