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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显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从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环保宣传教育、政府的环保监管权责、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就环境保护的内容70多条内容进行了规定。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条例》明确,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重大污染或环境与资源的破坏,使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后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限期达标规划的完成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情况等信息。
此次《条例》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4月16日,公众可通过邮件或传真、通信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4104962
电子邮件:fgc@ynepb.gov.cn
通信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
邮政编码:650028(记者 期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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