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做好这几点!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0-02-11 1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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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全区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要求。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要做好复工复产的前期准备工作,达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并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通过公开邮箱报所属市场监管所后方可复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应疫指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和当前疫情发展实际,现就企业复产复工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疫情严峻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市场经营主体复产复工工作的重要性,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部署,密切关注辖区内各市场经营主体复产复工和疫情发展变化,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引导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有序复产复工,努力把疫情防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五华区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及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除外),集(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市场、专业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业。

  三、复工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完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条件的可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控预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各市场经营主体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返岗员工须全员按《关于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应疫指发﹝2020﹞6号)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由企业存档备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昆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昆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岗员工要排查其抵昆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

  (四)内部管理到位。各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每日不少于2次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并按规定定时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按要求对重点区域(办公场所、员工宿舍、食堂、电梯间、卫生间等)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要求员工尽量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参加集聚活动;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实行倒班制、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各复工单位达到上述条件后,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3)、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4)通过公开邮箱报所属市场监管所(公开邮箱详见附件5)方可复工,附件1、附件2请各复工单位自行留存;花鸟市场、宠物市场待通知后逐步复工。

  附件:

  1.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2.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3.经营户复产复工备案表

  4.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5.各监管所公开邮箱及联络方式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手机号码  
本人承诺:
1. 本人没有被诊断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 本人没有与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 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人员有密切接触;
4. 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
5. 本人没有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6. 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说明:

  1.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在腾讯新闻、丁香园等网站查询。

  2.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出发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出发时间   到达时间  
交通出行
方式
□飞机  □火车
□汽车  □自驾
航班号、班次、车次、中转信息及座位号  
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是□ 否□
过去是否被诊断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是□ 否□
是否与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 是□ 否□
过去14天是否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人员有密切接触 是□ 否□
过去14天是否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 是□ 否□
是否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 是□ 否□
如存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况,请详细说明:
 
本人对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不实信息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本人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说明:

  1.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在腾讯新闻、丁香园等网站查询。

  2.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3

经营户复产复工备案表

名  称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员工总人数  
其中,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人数:
复工人数  
其中,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人数:
申请复工时间 月    日
  核查项目 自查
防控机制 1.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符合
□不符合
员工排查 2.各市场经营主体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符合
□不符合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符合
□不符合
设施物资 4.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符合
□不符合
5.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符合
□不符合
内部管理 6.各市场经营主体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符合
□不符合
7.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符合
□不符合
8.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符合
□不符合
         







































附件4

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单位按照《关于重点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复产复工报备。我单位承诺,复产复工后,将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我们将按要求定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护国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3636917

  联系邮箱:13308848613@163.com

  大观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4162062

  联系邮箱:11003178@qq.com

  华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146203

  联系邮箱:1476827326@qq.com

  龙翔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359150、65359980

  联系邮箱:1548827302@qq.com

  丰宁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330596

  联系邮箱:2667321519@qq.com

  莲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134092

  联系邮箱:825040535@qq.com

  红云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810386

  联系邮箱:hutlcn@sina.com

  黑林铺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831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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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吉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356508

  联系邮箱:85894074@qq.com

  西翥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871-65518050

  联系邮箱:474731500@qq.com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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