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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印发《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
《方案》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4个方面。
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方案》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目前,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正在按照相关部署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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