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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昆明市发布《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限值》,并于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作为流域的点源污染源之一,虽已大部分完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存在处理目标参差不齐,未能根据受纳水体要求(水质、汇入污染负荷量限值)匹配合理的处理目标,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式运营管理,实际运行的达标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相对于滇池水环境治理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急需针对滇池流域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结合目前滇池治理和滇池流域农村水污染物防治工作,在衔接云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昆明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基础上,针对滇池流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和限值》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对开展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提高滇池流域农村水环境质量,人居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倒逼敏感区域(滇池一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水平,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削减入滇池流域相关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规划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体系、对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成效的考核等,提供了技术依据。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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