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在昆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1-05-21 17: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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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扎实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任务部署,全力开展“净餐馆”“管集市”两个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在开展“净餐馆”“管集市”两个专项行动中,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力集中攻坚,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优化了消费环境。

  公布该批典型案例,目的是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掌握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擦亮“放心消费在昆明”的靓丽城市名片。

  案例一 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路612号食堂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北京路612号的当事人设立的分公司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因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食堂2020年1至12月未从事餐饮服务。食堂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公司16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每人每天自出餐费4元,2021年1月1日-1月18日公司成本就餐费用金额为375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情形,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 昆明市盘龙区和気桃桃饮品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在2020年7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8月8日开始营业一周后停业,2021年2月16日再次开业,时至2021年2月20日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饮品制作销售,货值金额9123.7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123.7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从轻情形,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23.79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以上2个案例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件,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的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的处罚是严格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履行监管和执法责任、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正常秩序的有效措施。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曝光,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的认识,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昆明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存放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进口食品案

  2020年12月15日,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昆明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三号库的3-312冻库库房开展调查,发现昆明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所租用的该3-312库内确有存放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进口食品(鸡爪)。经查证:当事人为从事国产及进口冷冻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知晓进口冷冻食品经营需要取得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等必要单证。2020年3月,在李某未能提供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存放待售货物的宝象万吨3-312库转租予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存放冷冻食品(鸡爪),该批冻品包装及标签上均为英文字样,无中文标识标签,共计2918件。当事人明知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经营的进口冻品(鸡爪)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仍为其提仓储条件,且未收取租赁费用,无违法所得是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明知他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物数量较大、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潜在的疫情风险较高,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而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既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后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随着疫情的变化,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为防止新冠病毒借助冷链传播蔓延,国家和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经营的进口冻品(鸡爪)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仍为其提仓储条件,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案提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是应对疫情防控新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闭环管理,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民如发现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有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案例四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环境卫生保障行为案

  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经查:该市场内的垃圾随处可见,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现场未见保洁人员,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环境卫生保障的行为,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在2021年1月25日前整改完成。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场内垃圾随处可见,在白菜、青笋、小葱售卖区域地上的菜叶和泥土未清理,停车区域有大量的垃圾;市场后围墙通道地板上泥土未清理,存在脏乱差的情况;在D栋与大棚之间通道垃圾成堆,未及时清理;大棚内随处可见垃圾,成堆的垃圾未及时清理。

  当事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环境卫生保障的行为。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在执法人员在前期已向当事人多次告知,整改市场内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当事人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幅度处罚。

  依据《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小市场,大民生”,农贸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平台,也是政府政府实施“菜篮子工程”“米袋子工程”的重要载体。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人们购物时的体验,更影响到整个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农贸市场开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好市场环境卫生保障的基本义务,确保市场环境卫生达标,食品安全符合要求,让广大老百姓安全放心舒适愉悦买菜。本案的当事人未履行好市场开办方职责,导致市场内环境脏乱差,且在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后仍然不及时进行整改,暴露了部分市场开办方长期以来存在法制意识淡薄,管理松散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案当事人进行查处,及时消除了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履行了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责。

  案例五 昆明赛豪斯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场开办者和管理方职责案

  2021年3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明察暗访组对官渡区“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工作明察暗访中发现大树营农贸市场(昆明赛豪斯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商铺内或商铺周边物品摆放杂乱、市场内垃圾桶未加盖、市场内卫生环境差、市场内物品堆放杂乱、占用通道等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1年4月2日前落实市场内人员配备、保障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实施域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的要求,对昆明赛豪斯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场开办方已按照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市场内存在以下新问题:市场开办方未做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未能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也未能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承认过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有主动认错情形,且当事人在市场经营管理中确实遇有疫情和市场运营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收益下降,管理投入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开展“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是市场监管系统落实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7个专项行动”任务部署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农贸市场开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履行审查、检查、发现、制止、报告等义务,守劳安全底线,积极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合法、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但部分市场开办方长期以来存在认识不足,管理不善等情况,通过该案件的办理,达到“以案促改”,让农贸市场开办方加强市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管理,同时对辖区其他市场开办方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开展“净餐馆”“管集市”是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抓手,更是巩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应有之义。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持续推进“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和开展“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中,积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打造以“处罚”促“整改”,以“整改”促“规范”,以“规范”促“巩固”的工作闭合环节,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批、以点带面,以案促改的良好局面,积极助推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切实夯实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杨麒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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