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在昆明”第3期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1-07-08 17: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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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从两期公布的典型案例看,起到了有效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提高了群众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不断深化了市场监管的群众参与度。为进一步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在昆明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施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1年4月15日,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川区拖布卡镇新街村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施某在农贸市场里经营中药材(天麻、红花等)、药品(风湿骨痛宁胶囊、肺痨回春丹胶囊、咳喘灵、缅甸军队特效专供品)、消字号产品(皮尚通万豪抑菌膏、苗家皮尚通筋骨膏、苗家皮尚通肤痒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施某没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施某经营的药品、消字号产品和运输工具汽车进行扣押。

  施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施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药品风湿骨痛宁胶囊,数量3瓶,肺痨回春丹胶囊,数量1瓶,缅甸军队特效专供品,数量13瓶;罚款贰万元整。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药品监管力量不断加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药贩进入农村市场。由于农民群众药学知识匮乏,不法药贩销售的药品价格较低,很多群众会从流动药贩手上购买药品。这些药贩销售的药品大多是从非法渠道购进,以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虚假宣传药品居多。本案件中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添加了其它药品成分(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醋酸泼尼松、阿司匹林、吲哚美辛等),但在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标示,消费者购买服用后可能会诱发其它疾病,对身体造成伤害。本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流动药贩在乡镇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农村药品市场的秩序,农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和创造安全、放心、满意的购药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昆明市官渡区菡菡格格副食品店销售未标注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玩具

  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官渡区矣六实验学校旁边的一家经营玩具的商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经营户商铺内摆放待售的各类玩具未标注有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未标注有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玩具。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从昆明新广丰市场内分别以1.5—10元/个不同的价格购进了均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7类玩具后,摆放在自己商铺内对外销售,直到2021年4月20日因举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1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一部分玩具,剩余部分玩具堆放在自己商铺内待售出,当事人销售玩具的货值金额应为人民币1712元,获取的违法所得应为人民币1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元,没收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玩具94个,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规定。小孩是玩具的主要使用者,玩具的质量将会影响小孩的身体健康,劣质玩具常含有过量的聚氯乙烯、甲醛、苯、铅、汞、铬等有害物质,经常接触可能引起孩子皮肤过敏,对上呼吸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劣质玩具的危害具有隐蔽性,本案中销售的玩具为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玩具,无法证明玩具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震慑了学校周边玩具销售点,加强对购进销售玩具的索票索证,同时提醒家长注意对孩子玩具质量的关注,购买优质合格的玩具。

  三、安宁山稷香饭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安宁山稷香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标示为“倘塘黄豆腐”“山里果园”“炭烤猪蹄”“五谷杂粮”“农家火锅菜”5个食品加工操作区域无防蝇防尘设施,后厨入口防蝇帘未按要求使用(未放下),部分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戴帽子和口罩。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于4月28日前整改、给予警告。2021年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6000元,上缴财政。

  典型意义: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道德行业,食品安全卫生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出,食品安全卫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四、官渡区湾流海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执法人员根据12345受理交办件提供的材料信息于2021年1月12日对当事人官渡区湾流海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医师黄晓蓉于2021年1月9日接诊投诉人父亲,经问诊后对症使用(18AA)250ml装1瓶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药品信息内容:生产厂家为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3948,生产日期为2018.11.10,生产批号为1A18111003,有效期至2020.10)和另外针剂药品2种,并收取药品诊疗费,收款金额384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储存区域检查,未发现陈列有上述复方氨基酸注射液的药品,现场能提供该药品购进记录及药品生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但存在使用药品记录不全,仅凭处方笺作为药品使用依据,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前改正存在的问题。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元,对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管理法》定义劣药是指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称为劣药。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对药房的规范管理,严格把好药品使用的最后环节,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需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卫生服务站、诊所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处罚力度。

  五、昆明空港经济区宏灿木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18日,根据12315平台转办的举报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厂区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鲁牛LUNIU有机热载体加热锅炉(编号:2010G-056、型号:YGLO.69-0.7/320/300-AII、制造完工日期:2010.4.19)1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判定为国家命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00元。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淘汰的特种设备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的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该案的查处消除了该车间的安全隐患,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六、昆明新昆电缆厂涉嫌生产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

  2021年3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昆明新昆电缆厂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判定实物质量不合格。”对昆明新昆电缆厂涉嫌生产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无异议,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抽检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通知,召回不合格产品,要求该公司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原因进行排查分析,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罚款159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

  典型意义:伴随着房地产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线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众所周知,电力传输事关生命财产安全,电线质量安全不可忽视。该案的查处对企业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提醒相关行业企业要守住安全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产品质量安全措施,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巡察频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生财产安全。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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