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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决定,从明确赋权事项、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对赋权工作进行规范。
《指导目录》明确,按照“能放尽放,分类赋权”原则,结合功能定位,分级分类明确赋予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以及州市、县级一体赋权事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指导目录》,组织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结合发展需求,按照“适用实用、能接尽接”原则,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自主选取赋权事项,编制承接清单。对《指导目录》中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不具备承接能力、未选取的赋权事项,仍由省直部门审批。为提高改革的协同性,《指导目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指导目录》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机制、实施保障机制和效能评估机制,其中同一事项行使层级包括省、州市、县级的,州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指导目录》,一体研究制定州市、县级赋权目录,并与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签订赋权事项委托协议,确保州市、县级一体赋权事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赋权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同步制定《指导目录》以外的州市、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
省直赋权部门要在审批业务经费、专家资源共享、业务技能培训、审批系统使用和权限端口配置、审批印章刻制等方面,为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赋得下”。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承接能力建设,研究解决承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要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接得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赋权工作效能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对赋权工作开展评估,确保各项职权高效规范运行。
《指导目录》明确了全省18个主管部门针对74个主项、71个子项事项实行分级分类赋权,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内部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三大类,同时明确了在线监测、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后事中监管措施。
为了强化监管责任,《指导目录》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密切跟踪,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不得“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得“批而不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记者 杨敏)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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