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本报讯 3月9日,本报记者从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保证煤炭行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铁腕整治重组全省煤炭行业的要求,我省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2021年)》、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具备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等10个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具体措施。
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
《通知》第一条就提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2021年)》。要求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全省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等三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五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区)一律退出。即: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全部退出;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其中,曲靖、昭通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单个煤炭企业煤炭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户-30户。同时,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各地要在分配的产能指标范围内,按照平均单井规模、企业规模等标准并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标准和条件,对煤矿数量、企业户数进行严格管控,不得超过控制数。
按照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的具体要求,在保留煤矿清单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对已经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前,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进行采掘作业。
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
《通知》显示,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取得开工备案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九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关闭退出。
针对今明两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通知》还提出对不同类别的煤矿分别采取“盯守”“双盯守”和“巡查”的不同措施确保安全。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一个矿明确一个“盯守”班子,制定一个“盯守”方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防止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此外,为保证《通知》中各项措施的落实,省能源局已经派出四个督查指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指导。重点检查各地“2个清单”制定情况、复工复产把关情况、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产停建情况、“盯守”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等,并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检查指导。(记者 张红波)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
2024年02月28日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