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困难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0-03-11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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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10日,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二场新闻发布会上在昆明举行。会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介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3月6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延”等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实施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明确此次我省的减征范围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明确减征的条件是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

  《实施方案》显示,实施减征时限为自今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同时,《实施方案》提出,缓缴期间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

  此外,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6月25日,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据介绍,《实施方案》全省实施后,最长可为企业减半征收5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全省预计减轻企业负担35亿元。同时,各级医保、税务等门还将继续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办,切实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有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记者  张红波)

责任编辑:杨麒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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