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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6月28日下午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云南也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实施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
据了解,该《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
《条例》明确,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农业、生态空间,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和强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条例》的出台,将我省污染防治攻坚的任务体现为法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责任,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基础、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形成污染防治攻坚合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兰骏说。(记者 孔垂炼)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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