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0-07-29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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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记者从7月28日省政府在昆明组织召开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制定出台的《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云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办法》明确,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系列举措围绕“办事不求人”,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完善法治保障,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围绕“审批不见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围绕“最多跑一次”,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围绕“全程服务有保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办法》提出,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健全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体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我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含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尹燕祥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介绍,《办法》把市场主体评价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精准聚焦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对我省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中市场环境指标、政务服务水平、监管执法要求、法治保障措施等内容全面补充完善,对量化指标进一步提标提质,着力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市场主体保护”单独成章,明确提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发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定,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办法》要求,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要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及省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大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采取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办法》还提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与此同时,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积极推进贯彻落实工作

  新闻发布会当天,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马翔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努力在“放”的方面使企业和产品准入更加便捷高效,在“管”的方面使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在“服”的方面使企业更富创新发展活力。

  具体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全覆盖,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窗办、一次办,大力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全方位优化审批服务,努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今年内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支持自贸区、滇中新区、昆明市等地区,与全国先进水平同步。二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信用约束和修复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四是全面提升商标注册效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积极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五是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据马翔介绍,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中的决策部署,把保市场主体作为主要任务,一方面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巩固扩大“多证合一”改革成果,扎实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登记准入便利度;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制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4条措施,着力抓好助企纾困解难和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落地,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当场办、容缺办、延期办、豁免办等创新服务举措,全力帮助和服务全省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进入二季度以来,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出现反弹式“恢复性”增长,5月和6月新登记企业同比分别增长38.20%、39.05%。上半年,全省共新登记市场主体33.3万户。市场主体的持续增长,为克服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新的动力。  (记者  孔垂炼)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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