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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支持辖区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云南证监局关于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财税55号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标准、工作流程等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要符合几点条件。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和管理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通知》指出,注册在云南省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云南证监局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认定。如出现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况,将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 彭波)
延伸阅读 >>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由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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