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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旨在让广大科研人员准确理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涵,厘清资金管理边界,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到放管有度,使用高效。
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正面清单明确列出了10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测验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
其中,劳务费指的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含“五险两金”)。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其他支出为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必须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如项目资金审计费用,项目结题验收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
间接费用明确为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项目资金管理负面清单”则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发生的行为。
在预算编制中,不得编制实物代替自筹资金预算;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省级财政资金中不得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得在燃料动力费科目编列;省级财政资金中不得编列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电话充值卡费用等;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除外),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等。
在预算执行中,不得用台账、电子表格登记、项目经费登记本、记账凭证标识作为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方式;项目资金不得支付各种接待、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相关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转拨到个人储蓄卡和信用卡上支付项目费用;不得用项目资金购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不得在“燃料动力费”支出科目中列支与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运行无关的汽油费、电费、取暖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参与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支付给咨询机构;公务员参加咨询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审批过的除外);不得用代开发票和现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等。(记者 孔垂炼)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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