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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持续做好我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具体帮扶内容包括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3个方面的多项措施。通知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在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方面,通知提出,继续强化劳务输出、大力促进稳定就业、深化滇沪劳务协作、加快培树劳务品牌。通知明确: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乡村振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我省已制定出台的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2021年符合条件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从2021年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新认定10个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测算因素给予考虑。
在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方面,通知提出通过发展产业促进就业、规范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鼓励返乡入乡创业、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5项措施。其中明确,鼓励各地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增加当地就业岗位;我省已出台的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和给予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奖补政策,执行期限均延续至2025年底;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各有关部门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在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方面,通知提出优化提升就业服务、精准实施技能提升、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就业帮扶、倾斜支持重点地区4项措施。其中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集中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服务点或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努力促进搬迁“进城入镇”群众充分就业,努力促进有劳动力的搬迁脱贫户至少1人实现就业。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州(市)、县(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记者 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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