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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孔垂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科学有效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
《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各地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为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编制城乡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苗圃基地建设规划等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大力推进高原湖泊流域复绿、城镇面山绿化、交通沿线绿化等。
依据《实施意见》,我省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城市更新和“美丽县城”建设,采取规划建绿、拆违补绿、破硬植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等方式,千方百计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要以功能为导向,选择长生长周期树种,有效发挥居民游憩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乡村绿化规划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动生态宜居建设,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顺应自然地理格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鼓励在“4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禁止砍伐、破坏传统村落的古树、大树,留住美丽乡愁。
在保障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省财政要继续支持国土绿化建设,鼓励采取先造后补、以奖代补、以地换绿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落实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干热河谷植被恢复、建设乡土树种苗圃基地等。同时,继续利用中央财政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统筹推进乡村绿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林业草原碳汇,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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