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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孔垂炼)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我省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监管等要求。
该《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明确,云南省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实施细则》要求,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整治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整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整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实施细则》载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整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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