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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孔垂炼)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将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建立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原则上,2000年底前建成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因地制宜纳入清单。基础类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城中村改造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
为切实解决我省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系统规划缺乏、资金保障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我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作为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规律、尊重群众,与破解“城市病”、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有机结合,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工作,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将立足民生需求,对2000年底前建成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县级政府认定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坚持改造和拆除相结合,统筹考虑群众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做到应改尽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推动2000年底至2005年底建成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居民积极性高、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和街区改造,实施成片改造的可适当延伸至2010年底前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在成片改造区域内,对城镇老旧小区、闲置工业区、棚户区、城中村等,经鉴定为C级、D级危旧房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纳入改造计划,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片区)的养老、托育、停车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国有土地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因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愿,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实施。
《通知》明确,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过程中,我省将着力解决停车难、架空线、城市内涝等问题,实施烂尾楼动态清零。
与此同时,严格落实国家防止大拆大建有关要求,杜绝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坚决防止“摊大饼”、破坏性“建设”等行为发生。
我省制定出台的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各地统筹发展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化用地,“留白留绿”,为城市戴上“绿色项链”;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提供“投融资+设计+改造+运营+物业”全过程一体化系统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乡(镇、街道)、社区统筹;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依法依规建设经营性用房、停车场等,发展社区服务;“15分钟生活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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