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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孔垂炼)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我省“三农”发展短板。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保持主体内容与中央文件基本对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分5个部分展开提出贯彻措施,包括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建立州县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考核监督。
《实施意见》明确,以2018年—2020年全省土地出让收入年均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为基数,从2021年起,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具体为: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分别达到6%、7%、8%、9%、10%以上;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按照《实施意见》,我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州(市)、县(市、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市、区)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从2021年起,省政府每年从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35%,在全省调剂使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从昆明统筹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用于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昆明乡村振兴。资金预算支出,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在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允许各地区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12个方面。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动抓落实。《实施意见》根据省级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具体事项中。同时强调,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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