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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孔垂炼) 日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及管理办法。
根据《通知》,我省两大类企业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相关企业可享受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包括: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该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下一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将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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