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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昆明市晋宁区审计局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高度重视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紧扣权利运行要素,精准审计、敢于亮剑。在项目审计中,把发现和查处问题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及时移交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职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疑点,主动加强同区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机关等紧密配合和协调联动,实现资源整合、信息互通、成果共享,为促进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高压态势做出了积极努力。
案例一
私企占用国有资产10年不交租金
“新官不理旧事”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法治观念、诚信观念淡漠,政绩观扭曲,不敢担当等。新官必须理旧事,像私企10年不交租金的现象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谁不理旧事,谁就要被追责。
2021年5月,晋宁区审计局在对某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一私企办公地点为国有房屋资产,但该私企10年来从未向相关单位交纳过租金。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审计人员实地查看并测量了该企业实际使用的国有资产面积,并询问了该企业的办公室人员,了解到该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因公司股东意见不统一、缺乏资金等问题,开发计划搁浅,公司历经3次更名,但自2011年7月至今一直使用国有房屋资产进行办公。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与私有企业未签订房屋使用的相关协议,仅签订了用电、用水协议。截至审计日,该私企仍在使用房屋,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在10年时间里,未对该私企提出过催交租金的要求,存在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的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该问题已按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列二
提交虚假材料设立工商登记 13年后被查出
2021年5月,晋宁区审计局在对某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一企业在13年前提交工商登记的档案材料为虚假材料。为进一步核实该情况,审计人员依据档案材料中的租地合同,查询了被审计单位2007年至2020年租金入账情况,发现没有一分钱的租金入账。随后,审计人员又向当年该单位的财务人员了解情况,据财务人员介绍,自己并不了解该合同,也不知晓向该企业收取过相应的租金。
经晋宁区审计局调查,2008年10月,该企业向工商申请个体经营登记,为违规套取苗木基地建设补助款,被审计单位前任局长授意该局工作人员向该企业出具了虚假的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及行政许可事项。被审计单位前任局长已另案接受处理。
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设立工商登记,审计人员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按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
承包27年的苗圃合同违约转租
日前,晋宁区审计局在对某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16年前签订了承包期限27年,面积为163亩的承包合同,如今涉及征占应如何依法依规进行补偿的问题。按照该合同每年的承包费为6.45万元,27年合计174.17万元,并没有实际入账,而是直接抵扣被审计单位(甲方)欠第二位承租人(乙方)的工程款和利息。
据了解,16年前的承包地苗圃当时实际由第一位承租人经营管理。当时,第一位承租人提出终止协议及补偿投资25万元的申请。经协商,终止第一位承租人的承包协议,并补偿投资20万元。于是,被审计单位与第二位承租人顺理成章签订了27年期限的承包合同,约定补偿款20万元由第二位承租人承担,剩余的154.17万元用于抵扣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和利息,合同还约定,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抵押和转租,更不得出售。
晋宁区审计局发现,第二位承租人违约将苗圃转租第三位承租人,苗木及附属设施实际为第三位承租人所有,因此,审计人员无从判断补偿费应赔付第二位承租人还是第三位承租人。目前,该苗圃承包问题审计人员已按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四
晋宁区某国有公司糊弄审计整改典型案例
2021年5月,晋宁区审计局在对某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某国有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糊弄审计整改的问题。
2015年5月,晋宁区审计局出具审计决定,要求某国有公司职工李某、隆某2人清退用天保资金支付2人的工资及保险费,共计17.87万元,并上缴区财政。审计整改情况反馈显示:“已将支付给2人的工资及保险17.87万元进行清退并收缴财政”。然而,事隔6年后,审计人员发现,收缴区财政的17.87万元资金,并非由李某、隆某清退,而是用公司账内资金支付。某国有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糊弄审计,虚假整改的问题。目前,区审计局已按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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