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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记者 付欣鑫)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8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9月19日起实施。
“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一对一”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并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对承担创业帮扶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办“贷免扶补”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实施办法》明确,“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金融机构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创业小额贷款具体承办单位主要为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申办流程: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联合承办单位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承贷金融机构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回收本息,按照规定申请贴息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和兑现,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代偿;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复核,并筹措和拨付代偿资金。
申请资料:创业人员除按照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自有、借用场地的产权证)。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还款方式:本金偿还方式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贴息申办流程: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贷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复核后,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兑付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需要提醒的是,该《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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