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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今日起施行 示范区建设将以经济文化等11方面为重点
3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4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在规划的制定、建设的重点、工作职责、权利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问题,统一测评标准,强化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规定示范区建设将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11方面为重点,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条例》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为了全社会形成合力,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明确将建立省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政策等组织保障。并明确领导责任、考核奖惩、绩效评估等制度保障。示范区建设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预防、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等法治保障措施。
《条例》要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民族预科教育资源,建设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林业、医护、师范等专业的招生力度。省属公办高等院校应当逐步提高本、专科生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和农村生源的比例。
《条例》中特别提到,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规定,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各级政府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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