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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黎鸿凯 5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2月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适应全面依法治省的新形势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介绍,《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保证立法引领改革,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二)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有必要明确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一是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三是明确涉及争取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四是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制度;五是明确省司法厅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三)明确了起草、审查工作职责、方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的起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二是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咨询的制度;三是明确立法听证会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五是明确起草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提出终止或者暂缓的意见,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明确了有关立法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的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清理等工作,《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要求; 二是明确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三是明确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四是明确规章解释、清理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确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五是明确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陈建华表示,《规定》即将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将会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要求,要加大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定的知晓度,继续加强和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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