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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赵普凡 摄
记者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8月5日正式实施。《意见》的实施,将有效缓解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较低的问题,提升药店管理水平和药事服务质量。
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本军介绍,截至今年6月30日,云南省有药品零售企业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另外,云南省执业药师缺口较大,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7800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为38.1%。
《意见》共13条,分别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岗位人员资质、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连锁率、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等方面,促进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药品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但必须符合“八统一”标准的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变更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并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既有批发业务又有零售药店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实现企业自身批发零售一体化,从而控制其成本。
《意见》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
此外,《意见》还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名下有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零售单体药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在慢性病患者购药方面,《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具体来说,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可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并留存处方。之后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销售。(赵普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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