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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显示,2019年至2023年,云南每年统筹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5000万元,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进行奖补。
《方案》对奖补范围及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属于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任务,且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奖补标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大小,实行分类奖补。具体来说,每年评选搬迁规模在200—699人的安置点30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50万元;评选搬迁规模在700—1999人的安置点15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搬迁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安置点10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奖补资金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奖补评分细则》(下称《细则》),按照“县级申报、州级审核、省级评定”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评审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安置点,由县(市、区)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州(市)提交申请。
《细则》由工程质量管理、完善配套设施、做实产业就业、强化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融入5个一级指标、44项二级指标,以及一个20分的加分项目组成,共120分。
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方案》明确围绕《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50项工作目标”,坚持保障基本、专款专用原则,严禁“垒大户、造盆景”,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安置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建设扶贫车间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在为民服务、脱贫发展、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安置点。
此外,对未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无明确结论,工作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转让、倒卖安置房名额,违规买卖安置房,工程建设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当年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安置点一律不得申报。同一安置点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
本项工作的评选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牵头加强奖补资金筹措,严格资金监管。(首席记者 廖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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