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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立法推动落实“三个定位”,云南迈出新步伐。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拟于2019年9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进入立法程序是今年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头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云南省紧扣“三个定位”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有力发挥了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作用。今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通过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公布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共7章63条,提出了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总目标,围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绿色发展促进、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明确,云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根据公告,反馈该《条例(草案)》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信函(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650228)、传真(0871-64140772)、电子邮箱(ynrdhzw@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日。(记者 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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