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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4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继续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为我省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缓缴政策扩大实施范围
缓缴政策扩大实施范围,一共覆盖22个行业。
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
其中,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为: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但不包括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及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
缓缴延期政策
缓缴扩围中所属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办法》明确,将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并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同时,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缓缴申请流程
《办法》要求,各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如下:
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于每月20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征缴实施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3项社保费业务,并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须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实习记者 谭雅萌)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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