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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8月1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突出六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用地,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强调推进均衡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
突出国门文化建设。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做了很多开创性工作,为突出云南特色,在梳理和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国门文化建设单列一章,用制度保障我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更好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统筹文旅融合发展。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明确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细化社会力量参与。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或者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新拓展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强化社会参与等方面得到有效促进。(实习记者 李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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