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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范有序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资金保障、资金申报及支付等内容。
按照通知,在奖励范围方面,从2023年1月1日起,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在奖励标准方面,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对应比例达不到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在资金保障方面,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事项,奖励资金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兑现。
通知明确,奖励资金申报要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受理部门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符合奖励政策的,及时对举报事实、奖励金额等予以核准、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奖励数额和领取方式等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市、区)受理部门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受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集中将上月产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报送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支付。
在奖励资金支付方面,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受理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对奖励数额是否符合发放标准、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将奖励资金支付给举报人(直接存入举报人账户),并将支付完成情况通知申报部门。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原件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留存,复印件可由申报部门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取回,形成闭环资料存档。(记者 谭雅萌)
2024年02月28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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