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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日前,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查处侵犯“褚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9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配合下,对五华区杰海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褚橙共计125件,货值金额总计2335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处罚金。
查处侵犯“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6日,宁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宁洱伯爵婚纱摄影店进行检查。经查,宁洱伯爵婚纱摄影店自2021年9月开业经营以来,在未经“铂爵旅拍”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店铺内制作使用伯爵、伯爵婚纱摄影标识,并在微信头像宣传中使用伯爵旅拍标识,在抖音宣传中使用伯爵旅拍、伯爵旅拍婚纱摄影等文字及标识,其使用的文字及标识在字形结构和排列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铂爵旅拍”相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当事人宣传使用伯爵旅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
查处违规使用“驰名商标”案
2022年4月13日,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户外广告巡查中,发现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凯通路沿路两侧立有97块“梦金园黄金”户外广告牌,内容中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2022年2月,东川区靖靖珠宝经营铺委托东川区金宇广告经营部制作“梦金园黄金”户外广告牌,广告内容中有“梦金园黄金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查处侵犯“云南红”“柔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2日,兰坪县市场监管局接“云南红”“柔红”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称“云南红”“柔红”注册商标被侵权。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怒江成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物品仓储区置放有涉嫌侵权假冒的云南红全汁干红葡萄酒75件+1瓶,云南柔红葡萄露酒27件+8瓶。经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鉴定,送检产品属假冒“云南红”“柔红”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处罚金。
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6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盘龙区初见八喜创意糕点店进行检查。经查,盘龙区初见八喜创意糕点店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13日制作样品有奥林匹克标志“五环”和“冰墩墩”形状的图片上传至美团网络平台网店作商品销售形象宣传,图片有“冰墩墩蛋糕”字样表述,并进行销售。
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
查处侵犯“香格里拉松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香格里拉市一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香格里拉市一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地理标志持有人申请,自行订购和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原产地承诺书”宣传册5250册,印有“香格里拉松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传折页册1609册,已构成对“香格里拉松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标识,并处罚金。
查处宣传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5月6日,勐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勐海云浩怡玉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贴有多张专利宣传图,执法人员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宣传图均为外观设计专利却被宣传为发明专利,图中201630017026.1专利号无授权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专利授权相关证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五项,《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与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处罚金。
调处茶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5月9日,专利权人白玉县河坡其美仁真民族手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大理州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称专利名称:茶壶(专利号:ZL2021 3 0260040.0)未经许可,被王建辉侵权使用。执法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和证据交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纠纷调解原则,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结此案。(记者 张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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