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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云南法院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主动融入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强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同时,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被从严惩处
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刘某(时年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运输毒品;刘某又邀约被告人钟某某(16周岁)参与。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实施了接取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运输的行为,钟某某实施了联系运送毒品车辆以及接应毒品的行为。后刘某、夏某某、钟某某先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夏某某在被依法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夏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钟某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对夏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目前,夏某某死刑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2: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被告人小陈(化名,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了银行卡及电话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查,小陈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向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有较轻罪刑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罪错未成年人。本案中,小陈正面临找工作的需要,一直担心记录中有污点会受到歧视,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保护了其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其受到平等对待,“无痕”回归社会。此外,该案也警示未成年人应自觉强化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责任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谨防陷入网络犯罪的“金钱套路”。
案例3:“未”爱发“令”,督促失职家长积极履职
何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何某某(6周岁)。后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抚养,何某某相关费用由何某自行承担。后因何某某生活、教育费用显著上升,何某收入缩减,与李某某协商支付抚养费未果,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该案庭审前,针对李某某态度消极,仅从自我立场陈述生活困难,怠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等情况,人民法院及时向李某某送达了《未成年人抚养义务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耐心释明为人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何某某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随后,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李某某加强与何某某沟通、联系,在不影响何某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积极行使对何某某的探视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案件审结后,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到李某某态度已发生转变,主动关心、陪伴何某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按调解协议内容支付抚养费。
少年审判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茁壮成长是少年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围绕未成年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同时,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询问调查、跟踪回访,发放《未成年人抚养义务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督促父母充分履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使本案实质问题得到化解,定分止争,让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来自父母的关爱不缺失。
案例4:司法高质高效守护人间温情
申请人林某某,系被申请人杨某养母。杨某有轻度智力障碍,成年后生下小杨(化名,父不详),无力正常照顾小杨。小杨虽一直由林某某照顾,但按照法律规定其监护权一直在杨某名下。小杨一岁时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在两岁前做手术,手术风险小并且愈后效果较好。林某某在杨某怠于行使监护权,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且表示愿意放弃小杨监护权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杨某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怠于行使监护权,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被监护人小杨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花费较大,杨某无监护能力,申请人林某某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双方达成的变更监护人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将小杨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杨某变更为申请人林某某。
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的案例,杨某作为小杨的亲生母亲,本应承担起抚养及照顾小杨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而小杨因病急需手术治疗。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案件送达后在征得杨某同意放弃举证期后,及时进行开庭审理,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该案从立案到判决送达仅用时十天,为小杨赢得了宝贵的手术时间,也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呵护。
案例5: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被告吴某系其女吴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吴某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暑假结束后未按期返校继续接受教育。随后,镇人民政府向吴某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吴某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将吴某某送学校读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吴某自愿在7日之内将吴某某劝返学校读书。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家长不按时送子女入学、对子女中途辍学不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子女辍学或阻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案例6:司法救助送到未成年人家门口
李某某的女儿、妻子被女婿杀害,其女婿被判处死刑,两个未成年孙子无人照管,成了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李某某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疾,该户因刑事案件丧失家庭主要劳动力,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李某某等三人以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名未成年救助申请人系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其母亲死亡,父亲被判处死刑,爷爷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三名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万元。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输送司法温暖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结合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主动对涉诉困难群众进行梳理排查,并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引导该户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缓解家庭生活困境。此外,人民法院还向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两名未成年人采取社会救助措施。后民政局将两名未成年人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每月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及相应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并结合具体情况,向该户发放了临时救助金。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最大限度保护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能动司法切实“把好事办好”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7:传递司法温情,呵护未成年受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妻子及其家人实施报复杀害,并放火烧毁岳父母的房屋,导致其岳父母的孙女李某某身体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为重伤一级。李某某属低龄未成年人,后续还需要进一步手术治疗,医疗生活费用无着落,以生活面临极大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被烧成重伤一级,家庭房屋被烧毁,生活确已陷入困难,别无其它救济途径,给予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6.8万元。
本案救助申请人李某某既是未成年人,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遭受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家庭房屋也被烧毁,造成了身心和财产的双重损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燃生活希望,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案例8:多部门联合发力化干戈,“一庭两所”纠纷联调机制促和谐
初中学生康某(13岁)在学校与黄某、李某发生争执,期间用刀将黄某、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黄某构成轻微伤。事后,派出所接到报警,双方家长因案件处理和赔偿问题产生重大分歧。
因行为人康某未满16周岁,不承担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且对立情绪激烈。人民法院、派出所和司法所经共同研判,决定启动“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该案进行诉前化解。通过法官、警官、调解员历时九个小时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康某家长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当事人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司法所及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法庭于当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诉源治理工作要求,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端延伸,将人民法庭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着力打通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最后一公里”。本案中人民法庭积极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搭建和推进“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生动实践于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通过强化“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建设,构建整体联动、无缝衔接、畅通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与此同时,通过重心前移、解纷力量下沉,将能动司法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促进“抓前端、治未病”,将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法院力量。(记者 张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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