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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云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被追责
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之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为创业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舞弊者的护身符。公司一旦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负担高额债务,股东便有可能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全身而退,导致法院的裁判结果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特别是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环境侵权案件中,最终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由社会公众买单。本案中,某纸业公司长期向水体中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触犯环境污染罪,依法应追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该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借此转移了公司的财产,致使该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同时,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典型案例,有力回应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贡献了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外来物种入侵 镇政府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公园人行道周围、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工作职责,但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的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的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故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但高原生态环境独特而脆弱,抗干扰和自我修复能力不强,而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止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样本。
破坏自然保护地开采玛瑙石 被告获刑被处罚金
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安排其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的大山包镇某村,用挖机挖了四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分别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060元。后被告人赵某周被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70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周已上缴非法所得及罚款。犯罪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挖洞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周系主犯,赵某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元,由昭通市昭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及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案发地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自然保护区内的大山包湿地于2004年12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云南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的越冬栖息地和集散地。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盗采区域的植被,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毁损,造成水土流失、山体盗洞区域塌陷等地质隐患,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环境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环境的决心,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 张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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