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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云南省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创新招商方式,更好发挥以商招商作用,激发商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云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办法》明确,奖补范围包含引进项目奖励和招商服务补助两个类别。
在引进项目鼓励方面,奖励对象为在引进省(境)外企业投资云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的关键作用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引进内资项目须是纳入国内合作统计的项目,引进外资项目的项目业主须在项目所在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在奖励标准上,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累计按2年计算,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在招商服务补助方面,补助对象为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企业。促成省外企业与云南省签订项目正式投资协议,协议金额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人民币,每份协议补助5万元;协议金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人民币,每份协议补助10万元;协议金额5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每份协议补助15万元。协助云南省赴省外点对点拜访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并邀请5家以上(可累计)知名企业来滇开展投资考察,补助5万元至15万元(含);15家以上(可累计)补助15万元至30万元(含)。邀请省外企业参加云南省举办的招商活动,20家(含)以上(其中知名企业不少于5家,可累计)补助10万元至20万元;40家(含)(其中知名企业不少于10家,可累计)补助20万元至30万元。单个补助对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依据《办法》相关要求,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省投资促进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资金分配、政策调整和完善管理的依据。
需要留意的是,《办法》明确的奖补项目属于事后奖补,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补资金。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记者 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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