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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 月24日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5月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介绍,该《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保留《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名称修改为《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具有 7 个方面的特色亮点: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规范;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
另外,《条例》还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之称,是全国中药资源最多的省份,中药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位。
蒙冬梅表示,中医药具有绿色健康理念,集养生保健、防病治病于一体,在我省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越来越多的群众希望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都能够享受到中医药全方位、多环节的服务。同时,我省中医药工作存在不少短板弱项,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总体偏低,中医药产业规模总量不大、质量不高,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各级政府要从建设中医药强省,推进健康云南和健康中国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依照《条例》的规定,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扛牢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力度。
云南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条例》明确提出,要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聚焦推动云南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提出,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食品、特色康复产品、日化产品等研发及产业化。
《条例》还规定,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滥用中医药名义,夸大宣传,违法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或者使用中医医疗技术的,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 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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